
在擬寫規章制度時, 一是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 法令和法規的要求, 比如 在擬寫 《請假制度》, 需要對年休假、 產假、 婚假等休假時間做出規定時, 不 能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時間要求相抵觸; 二是對于集團型企業來說, 集團下 屬企業的規章制度需要遵守集團基本法; 三是要與同級有關規章制度相協調, 下級制度不得與上級制度相抵觸。
二、準確性
一是規章制度的文字表達應準確、 簡明、 易懂、 周密、 邏輯嚴謹, 避免產 生不易理解或不同理解的可能性, 從而令人無法具體實施; 二是規章制度的圖 樣、 表格、 數值和其他內容應正確無誤, 不要有重大疏漏; 三是規章制度的結 構要合理, 條理要清楚, 要點要突出。
三、統一性
規章制度中的術語、 符號、 代號應統一, 并與本企業內其他的相關制度一 致, 已有國家標準的應采用國家標準, 已有集團標準的應采用集團標準。 同一 概念與同一術語之間應保持唯一對應關系, 類似部分應采用相同的表達方式與 措辭。
四、動態適應性
規章制度應盡可能結合企業的實際需要編寫, 同時應符合企業戰略發展的 需要, 力求具有合理性、 先進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在編寫 《績效管理辦法》時, 由于績效指標是需要每年根據年度目標做分解的, 因此對于績效指標的來 源、 設定方法、 流程、 責任部門、 使用表格等必須在 《績效管理辦法》 里做 明確而詳細的規定, 但對于績效指標本身卻不能做靜態的規定而將其固化在管 理辦法內。